自由软体基金会创办人Richard Stallman上週(5/16)访台时表示,通用公共授权GPL十年内将不会有新的版本,也就是说,2007年所发表最新版本的至少会使用十年以上。而国内自由软体社群自由软体铸造场(OSSF)则认为,GPLv3要蓬勃应用还需要时间酝酿。
GPL(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)是Stallman一手制定的自由软体授权条款,他在1989年发佈了GPLv1,隔了两年后发表第二版,此版本一用就是16年,直到去年Richard Stallman才又发佈了GPLv3。而他在上週访台时指出,这个版本至少会使用十年,才会有下一版GPL v4。
不过自由软体铸造场专案经理葛冬梅认为,目前在推广上较大的问题,是以v3进行授权的软体数量还很少。一方面是因为使用者还不熟悉,另一方面v2 授权软体仍是目前主流。虽然Stallman认为v3要比v2改进很多,也希望社群开始利用v3进行开发,不过事实上仍在起步阶段。若要普及,势必还需要一段时间让使用者慢慢熟悉。
过去的v2版本已用了16年,许多大型应用,例如MySQL的Linux核心都是以v2开发,因此如这类大型应用会否随着v3出现而改版,也会影响到其普及程度。
Stallman则打定主意在往后的十年要力推v3,在谈到v3和v2不同之处时他表示,其中一个改变就是禁止类似Novell和微软之间的合作。在v3的版本架构下,未来将不允许任何相关协议。Stallman本身对微软主张的专利软体观念深恶痛绝,而Novell去年和微软签订合作协议,互相销售產品,Stallman对此非常反感,因此特别在最新版GPL中加註此项条款。
另外v3和v2虽然同样採用Copyleft授权,不过两个版本的程式码无法合併,并不相容。不过并不会影响到在同一作业系统中运行的状态,也就是说即使是分别依照v2、v3开发的应用程式,也可以在同一个作业系统中运行。
Stallman也指出,v3在復权的规定上也有重大改变,比先前的版本要更细微。如果使用者违反了v3的条款,在那个时间点所有的权利就会被冻结,等待修正之后再恢復。「我不希望使用者被惩罚」,Stallman说,我当然希望大家都能遵守规定,也相信有些人并非故意违反,因此修改復权规定,让误触条款的使用者有机会修改。
在v3中,还有一项重大改变是关於数位版权管理(DRM),Stallman是试图解决软体在播放装置上被限制的行为。他并非反对音乐版权专利,只是要确保使用者可以自由修改软体的权力。
目前各大唱片公司为了保护音乐版权,通常会限制音乐只能在限定装置上播放,而以软体的方式限定播放范围。对此,Stallman表明:「这是剥夺人们使用软体的权力。」他认为应该赋予使用者移除DRM的权力,让大家可以自由控制软体。
国内社群赞同GPLv3改变
由於v3的改变在草案时期曾让原开发Linux的元老级人物相当不满,认为额外增加的限制太多。不过在正式版版经过修订出炉后,国内社群却相当看好v3将可对自由软体的发展带来帮助。
自由软体铸造场专案经理林诚夏就认为,事实上v3是把前版许多有争议、模糊的问题都定义的更清楚。包括对於应用程式供应商(ASP)的规定,v3定义为只要不涉及原始码的传递,就可不需公开原始码。这反而较先前版本来的开放。
葛冬梅也指出,由於v3比v2在许多地方都定义较清楚,对於想尝试用自由软体来开发產品的厂商来说,可知道如何拿捏分寸,有较详细的规定可遵循,因此他认为GPLv3将会对自由软体开发应用带来正面影响。
另外林诚夏表示,事实上国内社群对於GPLv3还不是非常了解,不过目前尚未听到批评的声浪。这也是由於v3在释出前已参考了许多社群意见,虽然在草拟时引起一些争议,不过在最终版都以折衷的方式释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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