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Jacobsen v. Katzer的判决中,历史上第一次承认“开源协议”是一种著作权协议,违反协议就是侵权行为。 Lawrence Lessig认为,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判例,是开源运动的一个重大胜利。它意味着,对于软件作者来说,开源协议是有保障的,作者受到法律保护;对于软件用户来说,使用免费得到的开源代码,并不意味你可以为所欲为,如果违反了原始协议,一样会受到法律惩罚。
案件大致情况是:2006年,Bob Jacobsen起诉Matt Katzer,声称后者的软件没有遵守开源协议,标明源代码的出处和作者,要求法院认定这是侵犯著作权行为。但是,当时的旧金山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个请求,认为这只是“违反契约”,而不是“侵犯著作权”。
至于“违反契约”和“侵犯著作权”,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区别?台湾的葛冬梅这样解释:
在美国法架构下,一份条款被判定为授权或是契约,在救济手段上有著相当大的差异。被判定为授权条款的话,表示授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禁制令,禁止 他人停止侵害权利的行为,例如停止贩卖侵权相关产品,而且美国法下一般认为禁制令是著作权遭受侵害时的合理救济手段,申请并不困难,再加上申请程序简易快 速,不似法院诉讼旷日费时,所以效果宏大。若被判定为契约条款,违反契约的救济手段一般是金钱上的损害赔偿(damages),并非禁制令,契约的一方无 法申请简易快速的禁制令。
历史上违反开源协议的行为,都是以“违反契约”而起诉的(比如Sun公司起诉微软),从来没有人以“侵犯著作权”起诉过。也就是说,法院认为如果你使用了开源协议,就等于放弃了著作权,作品的使用从此只存在合约关系,而不存在侵权。
Bob Jacobsen不服判决,继续上诉。昨天,终于在联邦上诉法院成功翻案。法官认定,即使采用放弃著作权的开源协议,依然可以发生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。详细介绍可以看PC Magazine的报道。
中国的很多软件公司,都在厚颜无耻地盗用开源代码,用在他们自己盈利性的封闭软件中。相信这样一个判决,对这些公司是一个警告,可以抑制将来出现类似情况。
(责任编辑:A6)



评论加载中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