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开源软件的国际惯用定义(by Bruce Perens),开源软件与自由软件的外延是一致的实体对象(软件程序代码),其第一要义就是允许“自由地再分发”。这项“自由地再分发”的保证来自软件作者的作品处置权。从本质上来看,国产软件是私有软件(否则不必冠以“国产”之名),但是,实际上却以“开源软件“为幌子。长期以往,必将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法律隐患。美国”J pk K“一案的裁决就是一声长鸣不衰的警钟。
说明:我建议有关人士认真阅读www.consortiuminfo.org官方网站主持人,著名IT法律专家Andy Updegrove的专论“A Big Victory for F/OSS: Jacobsen v. Katzer is Settled”(2月19日)。中国有句俗话,死猪不怕开水烫,但是,我此刻偏要用开水来烫一只半死不活的猪(现在还没有完全断气,四条腿还在乱蹬)。